证监会公布9份新三板提案答复!你关心的问题都回应了发布时间:2018-02-02 16:27:50

最终,中国证监会没有把回复今年两会委员建议的工作带到了2018年。


今天(1229日),证监会在其2017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了47份答复文件,其中多达9份关于新三板。


在这9份文件里,证监会回答了委员们提出的关于新三板的30多条建议,而在这些建议里,不乏走心之作:


1. 关于留住优秀企业,让新三板市场成为中国版纳斯达克的建议

2. 关于新三板定位为独立资本市场的建议

3. 关于在创新层企业中降低交易门槛的建议

4. 关于扩大私募做市范围的建议

5. 关于完善分层机制,创新层基础上再设立一个精选层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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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委员们对新三板满满的都是爱。那么,证监会又是如何答复的?春晓君对此整理如下(摘选):



一、关于留住优秀企业,让新三板市场成为中国版纳斯达克的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389号《关于改革新三板制度的建议》

关于新三板定位为独立资本市场的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170号《关于增强新三板市场流动性的建议》


证监会答复:新三板定位为依据市场化机制,鼓励挂牌企业自主选择进入或退出的市场。我会始终支持那些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广阔、诚实守信、专注主业的挂牌企业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一片亮丽的“风景”,这些企业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转板发展,也可以在新三板发展壮大,我会都将为其创造良好环境。为此,我会将进一步完善市场分层的制度与办法,为众多挂牌企业提供差异化的制度供给,把市场的积极效应释放出来,促进新三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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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的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170号《关于增强新三板市场流动性的建议》

关于在创新层企业中降低交易门槛的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389号《关于改革新三板制度的建议》


证监会答复:针对市场有关方面关于降低新三板投资者准入门槛的建议,我会将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市场功能定位、市场发展现状等因素进行深入研究,不断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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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增强市场流动性的建议

——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671号《关于创新机制加强新三板流动性促进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的提案》


证监会答复:完善股票转让制度是提高市场价格发现效率、改善市场流动性、增强市场透明度、降低投融资对接谈判成本的重要举措,需要从问题导向出发,充分研究和论证,循序渐进地开展。新三板挂牌公司多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部分公司治理不够规范,具有业绩波动较大、风险较高的特点,因此需要严格投资者准入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新三板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逐步将新三板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


下一步,证监会将结合新三板市场定位和发展阶段,不断完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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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389号《关于改革新三板制度的建议》


证监会答复:下一步,我会将结合新三板挂牌公司分层,落实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切实提高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同时,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理念,完善法规制度,强化监管执法,切实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新三板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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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完善新三板市场退出机制的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389号《关于改革新三板制度的建议》


证监会答复:现行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对6种终止挂牌情形作了规定。上述规定已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我会将指导全国股转公司研究制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终止挂牌行为的具体情形、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明确摘牌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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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尽快明确“三类股东”做为拟IPO企业股东的合法资格的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432号《关于发展新三板市场的提案》


证监会答复:针对部分存在“三类股东”(即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新三板公司,证监会并未在IPO申请及受理阶段设置差别性政策,已有多家存在“三类股东”的拟上市企业提交IPO申请获受理。同时,鉴于“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涉及发行人股权清晰等发行条件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目前,证监会正积极研究“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的适格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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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尽快推出直接转板试点或IPO绿色通道的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432号《关于发展新三板市场的提案》


证监会答复:因此,新三板挂牌企业直接转板或开通IPO绿色通道的制度设计,需统筹考虑市场公平与监管秩序,审慎研究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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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完善分层机制,创新层基础上再设立一个精选层的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432号《关于发展新三板市场的提案》


证监会答复:下一步,我会将进一步完善市场分层的制度与办法,为众多挂牌企业提供差异化的制度供给,不断提高新三板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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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适时推出竞价交易的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170号《关于增强新三板市场流动性的建议》

关于推出非连续性竞价的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389号《关于改革新三板制度的建议》


证监会答复:完善股票转让制度是提高市场价格发现效率、改善市场流动性、增强市场透明度、降低投融资对接谈判成本的重要举措,需要从问题出发,充分研究论证,循序渐进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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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扩大私募做市范围的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170号《关于增强新三板市场流动性的建议》


证监会答复: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我会指导全国股转公司于2016年9月发布《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方案》,启动私募基金参与做市业务试点工作。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依据市场需求做好做市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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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关于明确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管理制度的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822号《关于新三板改革的建议》的答复


证监会答复:下一步,证监会将视市场实际情况需要,结合新三板市场的特殊性,研究论证新三板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禁止交易窗口期制度的必要性;同时,证监会也将持续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理念,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净化新三板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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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关于缩短定增备案流程的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822号《关于新三板改革的建议》的答复


证监会答复:目前,证监会对于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公司实行备案审查。全国股转公司已经针对不同类型的股票发行采取了不同的审查方式,对于其中不涉及收购、资产认购及业绩对赌的股票发行,精简了审查出函流程,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下一步,证监会指导全国股转公司继续优化备案审查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挂牌公司提供更好的市场环境和融资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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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关于建立持续督导专员培训考试制度的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822号《关于新三板改革的建议》的答复


证监会答复:下一步,证监会要求全国股转公司对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制度进行评估,进一步完善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规则和执业质量评价体系等。同时,继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追责处罚力度,提高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执业质量和服务市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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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关于建立挂牌公司与全国股转系统直接对接机制的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822号《关于新三板改革的建议》的答复


证监会答复:全国股转公司基于监管效率与方便联系的考虑,为不同券商督导的挂牌公司分别安排了专门的监管员,挂牌公司如有需求可以通过邮件、电话、来访等形式,直接向相关监管员或具体业务负责人员进行咨询,相关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对挂牌公司提出的问题予以答复。此外,全国股转公司还通过组织培训、发布业务问答等形式向市场主体及时传递监管要求。


下一步,证监会将结合新三板市场分层落实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同时,要求全国股转公司进一步畅通监管人员与挂牌公司的沟通机制,提高信息披露服务与业务咨询的针对性,更好地帮助挂牌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与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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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25号《关于对摘帽贫困县继续享有企业上市扶贫政策的建议》的答复


资本市场服务脱贫攻坚的政策,是国家扶贫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贫困县退出的相关政策安排应当依据《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执行。


据此,贫困县在攻坚期内脱贫摘帽后,《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在一定时期内继续适用,脱贫不脱政策。需要强调的是,在加大扶持力度的基础上,对贫困地区企业的各项审核事项将坚持“三公”原则,做到标准不降、条件不减,确保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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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239号《关于允许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新三板的建议》的答复


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从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进一步研究论证小额贷款公司挂牌新三板的问题,以促进其更好地服务“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引导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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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新三板千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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