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股东应该如何穿透披露?发布时间:2018-03-28 09:33:47
1月1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带三类股东新三板企业IPO监管政策,其中第三点提到:“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这段话有三层意思,层层递进,第一层意思:三类股东不能是结构化产品或者嵌套其他产品,如果存在分级或者嵌套,则需要整改;第二层意思:三类股东要穿透披露;第三层意思:中介机构核查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三类股东持有人是否有关联关系,而不是让三类股东持有人证明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有关联关系,这种核查不是双向核查,是一种单向核查,是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角度进行的单向核查。
三类股东应该如何进行穿透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了解一下三类股东是如何进行募资和投资的?持有人之所以投资资管计划本身就是资产组合管理需要,在投资资管计划之前,并不知道未来会投哪些项目?我们知道三类股东的投资决策权在管理人手中,管理人的投资经理负责对项目进行尽调和投资,投资具体哪个项目并不需要经过持有人同意。持有人只有通过每年的基金定期报告才能事后知道投资了什么项目,而且知道的也不是全部投资项目,大部分情况下只知道基金投资的前十大项目。
了解了三类股东是如何募资和投资的?就应该了解三类股东应该如何进行穿透披露的?笔者认为,三类股东的持有人无非分成五种:自然人、国企、持牌金融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公众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其他法人实体(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持牌金融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产品。如果持有人是产品,我的理解应该就要按照证监会的要求整改,最好的办法就是让管理人自行清理,成本也可控;如果持有人是自然人、国企、公众公司、持牌金融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那就不用再往上穿透了;如果持有人是其他法人实体,那就要看其他法人实体占三类股东的份额比例,如果其他法人实体占三类股东份额50%以上,可以考虑进一步向上穿透披露,否则不需要向上穿透披露。假如一个三类股东就只持有发行人几千股,而三类股东持有人高达50人,如果还需要无限制的穿透上去,这与我们政府倡导的简政放权不是背道而驰吗?如果为了几千股动用太多的中介资源、劳民伤财,有意义吗?如果让一个没有参与决策的持有人证明自己未卜先知,那岂不更是一件很荒唐的事?
建议证监会发行部尽快制定三类股东核查的操作细则,让中介机构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精力做好拟上市公司的审计、鉴证和保荐等核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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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朱为绎 绎眼看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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