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为什么定性新三板是个交易场所发布时间:2016-09-26 17:01:26

9月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指出,要发挥主板、创业板和地方性股权交易场所功能,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机制

 

这等于是给近期一些“专家”“学者”讨论的新三板应该再定位画上了一个句号,即明确新三板是一个交易市场,完善交易机制。

 

最近的关于新三板再定位的声音此起彼伏,近日发布的《中国新三板发展报告(2016)》认为,必须重新定义新三板,尽快明确新三板市场相对独立,作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之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的地位,而不应将之仅仅限于作为诸如主板、创业板等其他现有市场之“准备市场”、“过渡市场”的位置。

 

包括股转系统的官方人士,在不同场合提出了新三板再定位的问题。诸如市场定位的不明确,导致市场预期不稳;监管依据不足,导致创新方向不明等等。

 

这其实是扯淡。

 

新三板官方网站是这样介绍的:股转系统的经营宗旨主要是,推动场外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促进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事实上,以目前新三板发展的规模、交易方式以及管理机制,已经远远超出这种定位,事实上形成了“纳斯达克+场外市场”的模式。即新三板包含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个市场的交叉特点和共性。

 

如果还是按照场外市场去套用模式,新三板无疑会“作茧自缚”。目前的情况就是如此,自从创新层推出之后,股转中心就迟迟不见新的动作,哪怕整个新三板市场跌到低谷,做市指数跌到最低的1075点,相关的创新政策不见踪影,导致投资者、企业都很迷茫,都作壁上观。

 

这是其一。

 

其二,我们说的再定位不是新三板的再定位,其实是股转中心的再定位。作为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市场,作为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创业型企业发展的资本市场,新三板的政策定位是很明确的。

 

但股转中心就不一样了,仅仅是一个一级市场还是可以比肩沪深交易所的二级交易市场。如果是一级市场,相关的交易规则不用变,如果定位于二级市场,投资者门槛就要降低,竞价交易亦要推行。说白了就是可以采用交易所的模式。

 

如此,股转中心就可以上升到证券交易所的高度。目前网上已经有了一些关于新三板会成为“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传言或预测,这些都不是空穴来风。

 

那么,国务院为什么要给新三板定性为交易场所,明确完善新三板交易机制

 

首先,总理或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新三板这么好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平台,给了这么宽松的创新空间,但除了挂牌数量高速增加之外,市场活跃度、资金支持实体企业就是不见好转,更别说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的战略预期了。

 

二是,与其定位模糊,不如给一个可行的升级空间。按照目前新三板“纳斯达克+场外市场”的事实上的模式,新三板的创新层完全可以参考交易所的方式实行竞价交易制度的创新,以搞活新三板市场,推动实业企业的直接融资以及产业升级发展。

 

三是,考虑到上半年民间投资增速的断崖式下滑,有必要通过搞活新三板市场,加大民间资金投资实体企业的力度和广度。

 

事实上,今天国务院会议的另一项决策已经很说明问题。那就是会议决定,畅通创投的上市、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退出渠道。

 

之前,证监会、股转中心已经明确了VCPE不能挂牌新三板和再融资,以及后续出台的《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挂牌新增8个条件。这等于是限制了VCPE在新三板的发展空间。

 

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些政策已经严重影响到了VCPE的投资积极性。进而对上半年民间投资断崖式下滑起到了推动作用。

 

这次国务院提出了,优化市场环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投企业准入和发展的政策。”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拨乱反正,促进VCPE的投资,增强民间市场投资活力。

 

总之,国务院会议的政策,让新三板以及创投机构都看到了希望,特别是VC、PE更是看到了直接IPO的曙光。

 

以下是今天国务院会议关于创投方面提出的五大政策,供参考:

 

会议确定,一是丰富创投主体和模式,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培育合格个人投资者,壮大面向种子期、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投引导基金。

 

二是发挥主板、创业板和地方性股权交易场所功能,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机制,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支持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开展直接融资业务,畅通创投的上市、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退出渠道。

 

三是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投企业和母基金,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四是加大政策扶持,对专注长期投资的创投企业在税收优惠、债券发行、政府项目对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五是优化市场环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投企业准入和发展的政策。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行业自律和信用约束,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托管制度,规范创投企业募资行为,坚持适度、差异和统一功能监管,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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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 胡子老翁 金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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