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投资者门槛2017年7月1日后一定会降低发布时间:2017-03-15 15:07:39

2016年12月16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后,证监会在官网正式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起草说明。起草说明指出:“近几年,创业板、股转系统、金融期货、融资融券、私募基金等市场、业务、产品均建立了适当性制度,起到了积极效果。但相关要求散见于各市场或业务法规和自律规定,市场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不明确,缺乏统一清晰的监管底线要求,实践中部分机构对适当性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参与了较高风险的业务,遭受了损失。通过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规范分类分级标准、明确机构义务,能够有效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还注意到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包括沪深交易所、股转系统等)、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笔者认为,这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件大事,因为我国资本市场终于有了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终于可以在全资本市场体系内实现“把不同风险的产品卖给不同的投资者”的目的。

笔者曾经在公众号上转发了一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撰写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和私募监管逻辑》,介绍了美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体系以及2015年12月18日发布的《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笔者仔细查阅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发现我国对自然人专业投资者的认定借鉴了美国的一些立法经验,如:既考虑金融资产(而非狭义的证券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的存量,或考虑年收入的情况;既考虑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考虑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等工作经历。此外,对专业资格的认定,不再笼统的以“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为准,而是把“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考虑进来。

由于我国一直缺乏统一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因此我国现有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制定依据主要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可以预见的是,在2017年7月1日之前,全国股转系统将会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新三板的投资者门槛会有所降低,因为“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或“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远远多于“证券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此外,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等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据此可见,新三板的投资者门槛将大幅降低。进一步分析,笔者预测新三板市场一定传承《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立法精神,对创新层企业和基础层企业实行不同的投资者门槛,因此创新层企业的投资者门槛还有可能在前面的基础上继续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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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朱为绎 绎眼看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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